近来阅读研究一些有关古罗马和罗马-希腊时代的法律文献,意外的发现希腊-罗马时代的关于奴仆的法律。由此便联想到中有关奴仆的观念,特别是耶稣和保罗对奴仆理念的阐释,这使得我对教牧事奉的原则和心态有更深入的反省。

  首先,仆人一词的希腊文乃专指奴仆的身份或奴仆应有的心态。对希腊人和罗马人而言,人主要的定位点乃是他的自由权或自主权。他们将人分为两种:自主的和为奴的。自主的人有神的属性,可以自我肯定和创作一切,有一个完全的位格和一个不可侵犯的主权。在政治、社会和法律面前,他可与其他自主者共谋幸福,共创天下;相反的,为奴者则是归属于自 主的权下,他不是一位完整的人,或未具有人的资格,如奴隶、俘虏、卖身者,甚至女人与小孩虽然身份与为奴者有程度上的不同,但也都被称为奴的。这些人没有完整的位格,他的位格和法律地位均附属于主人或监护人之下。换句话说,他们乃是因着主人或监护人的身份和位格而得到位格的肯定。在这种社会架构之中,很明显的,为奴的有下面几种特性。本文藉着这几种要点,对事奉主的人职份和事工作些神学性的反省。

一、 仆人没有自决权

  一个仆人不但没有选择权,连自我的意志都不能有。在生活和事工中他不能有自己的计划,也不能有自己的议程。主人的计划就是他的计划,主人的议程就是他的议程。其实主人大可不必将他的计划和议程告诉仆人。主人可以随时干预仆人的事工,随时或随意的将他调离。这也就是腓利的经历,神二次干预他的议程他竟毫无怨言(徒8:26-40)。

二、 仆人没有产业所有权

  仆人的所有一切,包括他的生命都是主人的,他一切所使用的都是主人所交付他的。若占有了任何物业,就是偷窃,是主人的损失。他可能随时因此被卖或丧命。因为他存活的目的就是使主人得益,他本就是主人的阿尼西母??"益处"(门8-11)。

三、 仆人没有酬报权

  仆人的工作和劳辛都是理所当然的,所以他耕完土地、放了羊,从田里回来,仍不能坐下休息,还得为主人预备餐食,束上带子伺候主人。主人不需要称谢他。此外仆人在作完一切所吩咐的事之後,还得谦虚地说:"我们是无用的仆人,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"(路17:7-10)。他活着的目的就是为主人工作,一旦没有工作就没有存在的价值。他也不应盼望由工作中得赏赐,因为工作的本身就是一种赏赐,生存己经是一种至上的报酬和赏赐了。

  最近当我反省自己的事奉时,我突然警觉地发现我己僭越了一个仆人应有的身份与地位。因为在我的生活和事奉中我不但固执己见,甚至厌烦神不时的干扰;我不仅将神赐的恩赐视为理所当然,且紧抓不放,就算是神向我要时我也不愿放弃;在神国度里的事奉我亦认为我是不可或缺的栋梁,并且应得比他人更好、更多的奖赏,我真的一点也不像一个仆人了。

  其实只有了解当时奴仆的身份和地位之后,我们才会谦虚和乐意地事奉神,我们本都是被罪掳掠也卖身于罪权中将亡之人。但因基督的大恩,我们竟蒙了救赎,得了洁净(弗5:25-28)。我们本就该属于神,在恩典中他又将我们放在他的禾场里、田里、羊圈里事奉他。因此,他的计划应是我们的计划,他的议程就是我们的议程。我们本无得报酬的权利,但他却应许了无上的荣耀;本无得产业的权利,他却应许了不朽的基业(林後4:17;彼後1:4;弗1:14)。因此,在神的事工上,我们自当以他的计划为我们的计划,以他的议程为我们的议程,鞠躬尽瘁,毫无怨言的以奴仆的心态来事奉他。

            (选自《基督教信仰的再思与评判》一书第60节,唐崇怀著)